某某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的老乡以低价提供货物,造成了公司重大损失500万元,公司发现后将被告人以职务侵占罪告到公安机关。被告人很害怕,找到我,请求我代理此案。我接受了被告人的委托,了解了案件的整个情况,与公安机关联系,做了很多工作。我认为:该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决定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该案件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将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己有,而是将公司货物以低价卖给了老乡,使公司遭受损失。说明公司管理混乱,没有及时发现情况,公司自身也有过错。经过我的积极努力,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最后案件虽然提交到了检察院准备提起公诉,但是经过我的据理力争,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最后撤销了取保候审,撤销了案件,我的当事人获得了自由。当事人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