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山东某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委托,我在法庭上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1、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我方在此期间内一直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其中于2009年10月21日收到某公司200万元货款,有收款收据为证,从被告最后一次付款到我方起诉,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另外我们于2010年9月17日诉讼时效期限内向被告发出了催款函,被告也于2011年6月9日用传真形式回复了我方,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2、针对被告答辩状第二条提出的我方流量仪表安装调试问题,我方当时派专业人员进行了安装调试,如果调试不合格,被告当时就应该提出,而事实是被告一直未提,并向我方支付了三次货款,这从反面证明了我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3、被告答辩状第三条认为我方提供的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事实是我方提供的仪表完全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按照产品质量法律规定,产品如果有质量问题,必须在一定的质量保质期内提出,而被告在长达两年的期限内未向我方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应当视为我方产品质量合格。被告所谓的仪表质量问题,纯粹是为拖欠货款寻找借口。
至于被告提出的所谓损失55万元的问题,完全是被告公司与第三方公司没有协调处理好关系造成的,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被告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拖欠我方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货款190万元,并承担期间的银行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案件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