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某某的委托,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在就原告山东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诉我方买卖合同一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原告某某医药公司提交的对账单没有第一被告某某医药公司的盖章确认,也没有第二被告某某的签字认可,所以不能证明任何事实,我们不予认可。
我方提交的原告公司的入库单,证明我们与原告的药品销售业务是以货换货的形式进行。即有原告销售给我们的药品。也有我们销售给原告的药品。原告仅以我方拖欠货款为理由起诉我方,实际上原告也没有支付给我们货款。此入库单有原告医药公司的盖章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所以,双方债务互相抵消。我们并不欠原告任何货款。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原告提供的所谓欠款条来看,没有第一被告某某医药公司盖的公章,签字也不是某某本人的签名。此欠款条根本不能证明我方有任何欠款情况。此证据理应认定为无效。
另外,被告某某给原告某医药公司打的总欠条,属于原告伪造,绝非第二被告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拿此欠条起诉,明显属于恶意诉讼和恶意敲诈,我们保留追究原告法律责任的权利。
综上,我方不欠原告的任何药品销售款,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经过我的据理力争,最后反败为胜,法官判决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