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认为,我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中介义务,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我们收取中介费属于理所当然的合理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王某与陈某某已经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按手印,此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不管将来合同是否完全履行,我们的中介费没有任何理由退回。反而我们要求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中介费。根据合同法该条规定,居间人只要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就要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居间人必须等合同完全履行以后才能得到中介费。如果都象申请人那样,以不履行合同为理由,而要求退回中介费的话,我们的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将无法保障。
至于申请人提出的没有将陈某某的房屋产权证交到我公司保管的问题,纯系王某一方的主观猜测。我方事先已经详细审查了陈某某的房屋产权证明等资料。并已经在签订合同时,将该房屋产权证交到我公司。在王某没有交付剩余定金和中介费之前,我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以,我方为了保证交易安全,有权拒绝王某交给其房产证的无理要求。
我方签订合同后,积极准备为王某申请银行贷款,反而是申请人出尔反尔,犹豫不定。我方为合同履行付出了很多的努力,我方的中介费已经给申请人实行了优惠,我方收取的中介费用是我们的应得报酬,完全合理合法。
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没有表现出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反而拒绝支付剩余定金和中介费,已经构成合同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我们请求仲裁庭裁定申请人王某支付剩余中介费,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最后仲裁机构支持了我方观点,我方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