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刚律师亲办案例
某某交通事故一案
来源:张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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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某某的委托,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在就我代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原告认为本案某某区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错误,本案驾驶人李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中存在过错,作为机动车辆驾驶人,未尽谨慎驾驶义务。驾驶机动车辆为高度危险作业,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注意义务。而非机动车一方相对于机动车方而言是弱势群体,故法律也要求机动车方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以保护非机动车方的利益。虽然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副道骑电动车逆行,但是这是申请人为了图方便,该情况在现实中很普遍,申请人的当时行为并不能排除肇事司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主要责任。肇事司机在道路平直,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未确定前方道路是否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贸然行驶,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是造成该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是错误的。为此我们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向其上级部门某某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我们在此也恳请法院依法审查该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根据20067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方的损失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此时不论非机动车方有无责任,非机动车方的损失均由机动车方全部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

关于医疗费举证责任问题,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提出否定性意见的,被告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被告如果对原告的医疗费合理性提出质疑,就要自己来提出证据举证证明。如果不能够证明,那么就是原告的医疗费合理。

关于误工费的问题,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虽经过入院治疗38天,身体状况有所好转,但是所谓伤筋动骨100天,遵照医嘱还要在家休息两个月。某某作为某某药店的经理,耽误药店工作造成很大的损失。误工费应当按照实际收入损失计算。

关于陪护费的问题,某某受伤严重,按照医嘱需要两人陪护,其对象和孩子轮流陪护,为了照顾病人,两人都无法坚持正常的工作,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要求被告支付陪护费合情合理。

关于精神损失赔偿问题,本交通事故给某某造成了重大的身体和精神损害,脸部创伤需要缝合,至今回想起交通事故仍然心有余悸,精神上的创伤在短时间内难以愈合,所以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并赔偿我方的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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